索引號: | 014249827/2024-02389 | 分類: | 其他\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啟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啟政辦規〔2024〕2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7-15 | 發布日期: | 2024-07-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十八屆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啟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實施辦法明確如下:
一、住宅房屋補償
住宅房屋的補償由房屋補償費,裝飾裝修、附屬設施補償費,搬遷費,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獎勵費等組成。
1.房屋補償費:房屋補償費根據被搬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房屋新舊程度等由符合資質要求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規定評估確定。
2.裝飾裝修、附屬設施補償費:裝飾裝修、附屬設施(包括零星樹木等)的補償須遵循合理、按質的原則,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按實評估確定。
3.搬遷費:按搬遷戶家庭人數一次性補助。
4.過渡費: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原則上自行過渡,給予過渡費補助,過渡費按搬遷戶家庭人數計算。
期房安置的,過渡期從騰房之日至期房通知交付之日,過渡期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過渡期一次性補助過渡費。
5.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戶自有經營用房(連家店等)須具備土地及房屋權屬憑證、有效的營業執照。如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不論經營面積大小,按實際經營年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6.獎勵費:在規定時間內簽約并騰房的,按戶給予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二、住宅房屋安置
住宅房屋安置貫徹集約用地原則,由屬地鎮(園區)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安置方案,具體可分為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種安置方式。
1.提供安置房。提供安置房的結算辦法為:
(1)安置面積:安置面積包括應安置面積、照顧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家庭人口面積安置的,照顧安置面積為該戶搬遷時應批建筑占地面積的兩倍減去應安置面積;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安置的,給予20平方米照顧安置面積。
搬遷時應批建筑占地面積根據搬遷戶家庭人員性質等由屬地鎮(園區)政府(管委會)依據規定予以核定。
(2)結算價格:應安置面積內銷售基價=房屋重置價+安置區域區位價-搬遷區域區位價。照顧面積內銷售基價=房屋重置價+安置區域區位價×50%。其中房屋重置價按搬遷項目房屋重置評估基準價確定。
就近套型選房,一套內能安置的,不安置第二套;因套型原因超面積購買的,按市場價結算,超買面積原則上不大于10平方米。
(3)選房順序:根據搬遷戶簽約及騰房完畢的時間先后確定選房順序,如同一時段內搬遷戶集中騰房的,組織公開抽簽確定選房順序。
2. 貨幣補償。搬遷戶要求貨幣補償且其住房已保障,可對其剩余應安置面積予以貨幣補償。
3. 安排宅基地建房。農村村民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意愿且本村民組有安排宅基地條件的,可安排宅基地。宅基地審批按有關文件執行。
三、其他類型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1. 企業房屋的補償參照本市國有土地上企業搬遷評估與補償有關規定,不予安置。
2. 經批準的農村規模種(養)殖棚舍的補償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不予安置。
3. 農村遺產房不予安置。宅基地收回后,按合法批準的建筑占地面積予以貨幣補償。
四、其他
搬遷戶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家庭人數、房屋及附屬物的評估結果等應在簽訂補償協議前在搬遷區域內公示。
搬遷戶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等,經清點評估確認后,不得擅自拆除;如擅自拆除的,在房屋補償款中扣除相應金額。
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屬地鎮(園區)政府(管委會)具體實施。
屬地鎮(園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擬訂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并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同步公告。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核、備案。市區及其他鎮(園區)重特大項目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市城建交通工程總指揮部辦公室批準。
本文件涉及的有關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依照職能聯合制訂,并適時調整。
本文件自2024年7月22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啟東市交通重點工程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啟政辦發〔2014〕4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啟政辦發〔2015〕84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啟東市交通重點工程農村房屋搬遷集中安置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啟政辦規〔2019〕1號)同時廢止。
本文件適用于集體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的補償與安置,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與安置參照本文件執行。